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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学院工会教职工兴趣协会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1-03-03 浏览次数:

总 则

 

第一条张家界学院工会教职工兴趣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指由张家界学院教职工为丰富业余生活,增进相互了解,促进交流,展示教工风采,繁荣校园文化,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共同的兴趣、爱好基础上自发组成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协会是在张家界学院工会(以下简称“院工会”)登记注册,由院工会指导、管理和监督的,具有固定章程的群众性团体。协会实行登记成体,重大活动审批的基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协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

 

第四条协会在开展活动时要面向群众,坚持自愿的原则, 从实际出发,不影响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后勤等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协会的所有成员必须是张家界学院教职工。在院工会注册登记的协会,其成员应以在职教职工为主。

 

第六条协会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必须是在职教职工。

 

第一章 协会成立

 

第七条申请成立协会应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新协会应有30名以上(含 30名)教职工发起成立,其中,在职教职工不少于发起人总数的三分之二。成立协会必须履行相应的手续。

 

第八条协会的名称应当与自身宗旨相符,准确反映自身特征,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新成立协会的名称原则上应包含“教职工”字样,协会全称须冠以“张家界学院工会”,协会组织正式活动或公开发放宣传品须使用全称。

 

第九条协会的内部关系、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各协会自行决定。协会应制定章程,建立民主决策机制。协会主要负责人情况须报院工会备案。

 

第十条协会可聘请专业人士担任顾问或指导,但须事先报院工会审批同意。

 

第十一条协会在征得院工会同意后,可自备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以便开展工作。协会不得刻制任何圆形办公图章。

 

第十二条协会的成立,须履行下列程序:

1.协会发起人向院工会提交成立协会申请报告、章程草案和发起人名单。申请报告主要阐述成立协会的必要性和协会开展活动的可行性。

2.发起人填写《张家界学院工会教职工兴趣协会登记表》、《张家界学院工会教职工兴趣协会会员登记表》和《张家界学院工会教职工兴趣协会会长登记表》一式两份。

3.院工会委员会根据协会发起人的申请材料,决定是否批准协会成立,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协会发起人。

4.院工会委员会以公告或公开会议形式宣布协会成立。

 

第二章 协会活动

 

第十三条协会举办活动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所有协会活动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的进行。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

 

第十四条协会在举办全校性大规模活动之前,须向院工会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参与人员、经费预算、安全预案等在内的完整活动方案,经院工会主席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协会开展具有安全风险的活动须与参与活动人员签定安全责任书,相关活动须报院工会备案。

 

第十六条协会有义务完成院工会交给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协会经费及物品管理

 

第十七条协会的活动经费院工会按照每年3000元的标准下拨,协会在征得成员同意并且上报院工会后,也可以向其成员收取会费。

 

第十八条协会每学年开学两周内向院工会提交活动计划及经费预算。如有特殊情况,可能超出经费预算,在向院工会申请后,院工会将根据该协会活动开展情况以及考察必要性,确定是否给予适当的额外活动经费补贴。

 

第十九条协会须指定专人负责内部经费管理。协会主要负责人不得兼管协会内部经费。协会的经费使用须按照学院财务制度进行。经费报销票据至少由协会2名经手人签字。

 

第二十条协会为了弥补活动经费的不足,可以向校内外的组织和个人争取资助,但须遵守以下规定:

1.以本协会的名义进行,不得以院工会或其他组织的名义进行。

2.不得以强迫或变相强迫的方式进行。

3.不得损害本协会及张家界学院的名誉。

4.凡提供资助的组织或个人提出回报要求的,须报院工会批准后方可答复。

5.协会获得的资助款项和开展活动时收到的各种款项等按有关财务制度使用。

 

第二十一条由院工会出资购买的协会活动用品(包括器材、服装、道具、办公用品等),其所有权归院工会,由院工会建账管理。

第二十二条协会成立、解散及主要负责人变更时要清点财产,由协会负责人向院工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办理交接手续。协会购置物品要及时登记。


第四章 协会管理

 

第二十三条协会须在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面向全院教职工召新。

 

第二十四条协会负责人和骨干成员必须接受协会内部成员的监督。协会成员发现协会内部有违法乱纪、徇私舞弊、假公济私等不良行为,可以书面材料形式向院工会实名举报。

 

第二十五条院工会每年开展协会评优表彰。

 

第二十六条协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院工会给予批评警告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活动限期整改,并通报相关单位:

1.无正式负责人或组织机构;

2.活动范围和内容与协会宗旨、章程不符;

3.从事营利性活动;

4.协会经费使用收支不清,出现较大差错和混乱;

5.协会财产流失或管理混乱。

6.协会工作出现重大失误。

 

第五章 协会变更及解散

 

第二十七条协会如需更换负责人或变更其他协会登记事项,须及时到院工会履行相关审批与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协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并以书面形式报院工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协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院工会可将其解散: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触犯学院的规章制度,利用协会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2.背离协会活动宗旨。

3.协会成员不足 30人。

4.连续一年不能正常开展工作。

5.协会学年审核连续二年未达到合格。

6.擅自使用院工会或其他组织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第三十条协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自动解散:

1.连续一个学年未按章程进行正常活动;

2.实施分立、合并;

3.其他可以视为自动解散的情形。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张家界学院工会注册的教职工协会。

 

第三十二条本管理办法由院工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张家界学院工会教职工兴趣协会登记表.doc

张家界学院工会教职工兴趣协会会员登记表.doc

张家界学院工会教职工兴趣协会会长登记表.doc


张家界学院工会

2021年03月02日